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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面议”:警惕劳神伤财

 “工资面议”:警惕劳神伤财

“工资面议”:警惕劳神伤财

    【案例】
    今年2月7日,一家公司在网上发布广告称需招聘计算机人才,并特别提及“工资面议”。自学成才的白某觉得这是一个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遂不顾路途遥远欣然前往。可当白某按要求递交相关资料并苦苦等了7天后,却被告知月工资只能在900元以下面议,即上限等于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根本没有面议的余地。不愿接受的白某不得不无功而返,可其已花费2000多元简历打印费、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费,走时几乎是口袋空空,甚至差点流落街头。

    法官说法:

    一方面,公司之举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笼统地以“工资面议”取代如实告知劳动报酬,明显是对自己法定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在发布如此广告时,应当知道会有不适合者前来应聘,也应当知道此举会造成不明真相的农民工损失,却未加防患,听之任之的行为表明对农民工的损失存在间接故意之过错。而白某的损失恰恰是由于公司的过错所造成。据此,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请求赔偿,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