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当前位置 /首页/实用文案/合同法/列表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第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的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的法律部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

未设法律部门的,由各单位指定部门归口管理合同。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归档、授权委托、合同备案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实行合同信息自动化管理。

第七条 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审查、备案等方式管理所辖单位的合同。

第八条 合同管理实行部门承办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同专用章、合同承办人考核管理等其他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有关部门按其分工分别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条 法律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监督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合同;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五)负责合同编号、备案、汇总统计;

(六)制作、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七)制作、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八)协助合同争议的解决;

(九)负责制订(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与发布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合同项目谈判;

(二)起草合同文本;

(三)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

(四)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五)监督、组织合同履行;

(六)负责本单位合同统计,保管合同档案;

(七)保管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指定合同承办人。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三)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四)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

(二)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第十四条 监督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监察;

(二)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与备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管理、审查本单位合同。

对下列合同,区域电网有限公司须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省电力公司须经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查后,报国家电网公司核准。

(一)涉外的购售电合同;

(二)重大涉外投资协议;

(三)须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或代表国家电网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融资项目的投资合同、融资合同;

(四)各单位认为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的合同

各单位中属多个股东单位的,其上述合同按该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按第十五条规定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的合同,应当后附与该合同相关的背景资料和本单位的审查意见,并由法律部门商相关业务部门后,正式行文报审。

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的合同,按照公司本部有关审查会签程序流转。

第十七条 下列合同文本应当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一)由各单位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国家电网公司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条 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直属单位订立的如下合同,应每半年以报表形式报送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一)涉外合同;

(二)担保合同;

(三)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四)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转让合同;

(五)购售电合同、输电合同;

(六)投融资合同: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八)劳动合同。

国家电网公司对合同文本等备案另有规定的,应同时执行。

第十九条 按第十七条规定须备案的合同文本应在合同订立后30日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并后附背景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按第十八条规定须备案的合同表格,上半年的应当于当年8月15日前、全年的应当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并同时报送一份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底对本单位该年度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该年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项目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过程负责。

单位临时借、聘人员不能作为承办人。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订立时,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应组织法律人员和经济技术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送业务部门(或相关部门)、法律部门顺序审查会签。涉及支付事项的,财务部门为必经审查部门。

负责审查的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未按本条第一、第二款以及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的合同,各单位有权签约人或其代理人不得签署,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合同款项。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涉及下列合同时,须专项授权:

(一)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等合同;

(二)有关企业兼并、破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合同;

(三)输电合同、购电合同;

(四)投资合同;

(五)‘担保合同;

(六)重大建设项目合同;

(七)涉及境外资金或当事人的合同;

(八)其他需要专项授权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负责汇报、请示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文件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办法中合同订立、审查、履行的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办人负责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文档管理要求的时间及方式归档。

第三十一条 承办人须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将合同送本单位法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进行审计、监察。

第三十三条 合同承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五章 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订立程序订立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发生争议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本单位法律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之间发生合同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首先报双方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报国家电网公司调解解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各单位、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经检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具法律意见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报监察、审计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桉本办法规定程序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二)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可撤销合同的;

(三)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不按合同履行的;

(六)发生争议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权利并对公司造成危害的;

(八)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的;

(九)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秘密的;

(十)利用合同进行涉嫌犯罪活动的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招标投标文件等审查程序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对涉外招标投标文的审查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代管单位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数字、期限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 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 企业档案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

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循计划、生产(施工)、技术、经营、等项工作(以下简称生产活动)和文书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和计算机磁带等,以下同)由产品试制、科研课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第七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第八条 企业必须编制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产品生产方面。有产品设计、工艺、工装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原材料检验、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调度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2、经营销售方面。有企业经营决策和经销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市场经济信息,广告宣传和用户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3、设备仪器方面。有设备仪器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设备仪器安装、调试和验收过程中的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设备仪器的运行、维修记录,设备改进、改装和报废的文件材料等。

4、技术管理方面。有质量管理、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标准、计量、能源、环保、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5、计划统计方面。有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6、物资供应方面。有物资、原材料采购、库存保管、供应和工具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7、劳动工资方面。有定额、定员和劳动调配以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8、财务管理方面。有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9、教育培训方面。有干部、职工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文件、教材等。

10、党、政、工、团工作方面。有企业党务工作以及组织、宣传、人事、保卫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企业行政工作、共青团工作和工会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11、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和工程建设方面,按有关规定执行。

12、其他方面。

第九条 归档时间1、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2、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第二年上半年内,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条 企业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要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第十一条 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要列入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列入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试制定型、科研成果鉴定、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档案部门参加。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不能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和工程创优、科研成果评奖,归档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要作为一项考核内容,档案部门不签署意见不得申报成果。

第十四条 企业新购置重要设备仪器和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到货时,有关专业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检查验收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收集获得的文件材料要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六条 企业档案部门要对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列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档案分类1、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档案分类编号的规定,编制企业档案分类编号办法。

2、分类编号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并且要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3、企业生产、技术等管理性文件要按其文件内容分别归入生产、科研、基建、设备等类中统一编号。

4、常用的分类方法有:

(1)按产品型号分类;

(2)按设备型号分类;

(3)按科研课题分类;

(4)按工程项目分类;

(5)按专业性质分类;

(6)按组织机构分类;

(7)按时间分类;

第十九条 档案编目与编制检索工具1、要编制档案总目录、档案分类目录、底图目录和保管单位目录。

2、要根据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并且进行档案著录工作,著录方法按照国家标准GB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档案保管1、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接交手续。

2、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柜、架,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3、底图除修改、送晒外,不得外借。修改后的底图入库,要认真检查其修改、补充等情况。底图存放以平放为宜。

4、缩微胶片、照片、磁带等的保管:

(1)存放胶片、照片、磁带要用特制的密封盒、胶片页夹和影集等,按编号顺序排列在胶片柜或防火柜内。缩微母片和拷贝片应分别存放;

(2)胶片库房应设置在没有臭氧、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和物理性污染地段。库房内应设有防火和空气调节设施,温度、湿度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5、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库藏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帐卡时,要查明原因,保存依据。

6、档案库房的一般要求:

(1)保存档案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并且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2)档案库房建设要列入企业基本建设计划,库房建筑设计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图纸的修改、补充1、修改已归档的图纸要有经过领导批准的图纸修改、补充通知单。

2、修改内容较小时,可直接在图画“杠改”、“刮改”或者发送“变更通知单”,采用“杠改”、“刮改”时应在修改处标注“修改标记”。

3、修改内容较多时,应另出新图代替,原来图纸作废。新图列入原图纸目录,并且注明所代替的原图图号。作废的图纸应注明新图的编号,根据需要另行保管。

4、整个保管单位内图纸作废,由新图代替时,应重新编制保管单位,并且注明原保管单位编号。原保管单位标注新保管单位的编号后,根据需要另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档案鉴定1、企业要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

(3)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2、鉴定工作要组织由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直接对档案进行鉴定。每次鉴定要写出鉴定报告,在保管单位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由小组负责人签名,并且注明鉴定日期。

3、鉴定工作应该定期进行,具体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档案通过鉴定,要求达到划定保管期限准确,保管单位质量达到标准规定,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企业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修改、补充。

5、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企业领导审批,并报送有关档案管理机关备案。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统计1、企业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

2、档案统计主要有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档案数量统计,档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统计等。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现代化1、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组成部分,要列入企业现代化管理的整体计划中统筹考虑。

2、企业档案部门要应用现代管理方法。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应用以电子计算机为主,包括缩微技术和先进的监控装置、通讯设施和办公自动化等现代管理手段。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0)财企字第629号文《关于企业档案库房建设和购置设备所需费用如何列支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或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企业破产以后,除设备档案、基建档案等随同实物移交外,其余档案应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档案信息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是企业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发工作主要是指对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档案信息开发。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要重点服务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企业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几种形式1、在企业内部实行档案开架阅览。

2、编制并交流档案目录。

3、对档案进行加工整理,汇编专题资料或编制产品、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简介、文摘和数据手册、图表手册、市场信息、用户反映、国内外同行业生产情况介绍等。

第三十条 企业档案开发与提供利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于积极主动开发与提供利用档案,为发展企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等做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档案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档案管理涉及生产活动和党、政群等各个部门,应由一位副厂长(副经理)分工领导,并且列入企业领导议事日程,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政绩的一部分。

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和充实企业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企业档案工作。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要建立企业档案馆或企业档案资料信息中心。

第三十四条 企业档案部门是企业档案、资料的贮存基地和利用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管理企业的档案、资料工作。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1、企业要配备适应档案、资料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人员,并且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大中型企业档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3、企业档案管理人员享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按工程技术专业或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党、政、工、团档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法律机构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审查的合同包括:

1.国家电力公司本部的经济、技术合同。

2.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和其他国家电力公司直属单位签订的下列合同: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

——购电合同;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投资合同;

——其他重大或各单位认为有必要由国家电力公司审查的合同。

3.国家电力公司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合同。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合同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合同,以及国内采用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的,其审查、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机构为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机构负责本业务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TAG标签:管理 合同 国有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