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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几点看法

对完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几点看法
[摘 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所得税会计准则在目的表述、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设置3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剖析了各问题存在的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全面表述准则的目的,取消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二级科目等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所得税会计准则。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准则;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亏损   
  2006 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这套所得税会计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以国际主流的资产负债观作为其制定的基础,符合资产负债表复位的会计理论发展潮流;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作为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引入暂时性差异,扩大了所得税处理的范围,使所得税信息得到更为全面的反映;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科目清楚地反映了企业预付将来税款的资产或将来应付税款的义务,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的评价和预测。这些现实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它们决定了现行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的合理性,但对其是否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认识还不够,因此本文着重分析了现行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 现行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1. 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目的表述不全面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在其“导言”中指出:“本准则规定企业本年或以前年度所产生的所得税影响的财务会计处理和报告。”在其“目标和基本原则”中指出:“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第一个目标是确认本年应付或应退税款的金额。第二个目标是对已经在企业财务报表或纳税申报表中确认事项的未来纳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在其“目的”中的第一段指出:“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概括为如何核算以下所指事项当期和未来纳税后果: (1)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负债)账面金额的未来收回(清偿);(2)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当期交易和其他事项。”
  我国现行所得税会计准则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中将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目的表述为:“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与以上两者相比较,没有具体地提出准则的目的,未说明所得税事项与本期及前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有关,表述显得过于简练,不全面。
  2.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及其转回政策有助于企业进行利润操纵,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现行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且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但是,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且容易受到管理当局意图的影响,其结果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弹性过大,缺乏衡量标准和制约手段。企业在利益驱动和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这一政策,人为地进行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处理,将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以增加当期的利润,待日后再把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额转回来,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使会计信息使用者难以衡量企业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行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造成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降低。
  3. 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设置过于笼统
  现行所得税会计准则除了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外,还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可抵扣的亏损,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准则中没有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设置二级科目,以区分两者,这样给税收征管人员及会计人员在计算有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带来了许多不便,在计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必须查阅企业备查的允许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记录或税务机关的以前年度汇算记录,如果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不完善或征管不衔接,就容易让企业钻空子,将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作可抵扣亏损用来结转当期所得税额,从而使企业少缴纳所得税,造成国家所得税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