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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会计新准则与旧制度的对比分析

企业所得税会计新准则与旧制度的对比分析
关键词:所得税 新准则 旧制度 对比

摘 要: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摒弃了过去的处理,在差异分类、核算方法、亏损处理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是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财会字[1994]第025号《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统称“旧制度”)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准则包括总则、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确认、计量、列报等六章二十五条,完全改变了原先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实现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重大突破。(见表1)。
表1:旧制度与新准则的对比
项目 旧制度 新准则
差异分类 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未单独定义永久性差异

核算方法 1、应付税款法
2、纳税会计法(递延法或收益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亏损处理 不确认为递延资产 确认为递延资产

一、新准则采用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依据会计准则确认,其计税基础依据税法确认。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反映的是某个时间点上的差异。期末,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高,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低,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如果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高,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暂时性差异包括包括旧制度中所称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中的能转回的差异,其范围比时间性差异广。也就是说,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暂时性差异不一定是时间性差异。比如企业改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调整相关账户,增值部分以后可以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不允许该部分折旧在税前列支。这是暂时性差异但不是时间性差异,原因在于资产增值收益计入资产负债表的权益类,而不是计入损益表。
例1:2007年12月31日,甲企业改制一台原账面价值10000元的设备,重估的公允价值为20000元。该设备预计使用期限为2年,会计、税法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甲企业每年的利润总额均为1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0%。
1、旧制度的处理
2008年,会计计提折旧:20000÷2=10000元,税法允许计提折旧:10000÷2=5000元,差额5000元是永久性差异。那么,2008年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 4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500
2009年的处理同上。
2、新准则的处理
2007年年底,会计上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0000元;计税基础为10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20000-10000=10000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0×30%=3000元。2007年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0
资本公积 7000
2008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000÷2=10000元,年底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0000-10000=10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10000÷2=5000元,年底设备的计税基础为:10000-5000=5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0000-5000=5000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5000×30%=1500元,年初余额为3000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1500元。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 10000-5000)×30%=4500。2008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