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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2015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各部门: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对职工的爱护和关怀,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合同制员工以劳动部门档案审核的参加工作时间(工龄)为准;协议工以到本单位入职时间为准。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协议工入职满一年以上者,享受年休假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五、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六、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七、统筹安排制定年休假计划。各部门要根据工作、休假“两不误”的原

则,建立健全休假期间岗位工作衔接、交接制度,妥善处理休假与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职工休假,避免因工作人员年休假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按排,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分次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每次休假最少一天。

八、严格控制不休年休假人员、天数的比例。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必须控制在本部门人数的30%以内,不能休假的天数控制在本部门休假总天数的30%以内。

九、严格规范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发放秩序。对符合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十、年休假报批程序:本人书面申请,由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综合部备案;管理人员休假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综合部备案。

十一、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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