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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是指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或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经营,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收购、销售木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加工,是指以机械或者人工方法将木材制成成品或者半成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木材市场,是指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的场所。

第四条 州、县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内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供给能力及市场需求预测,编制木材经营加工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规划木材经营加工业布局、规模和数量。

县市政府木材经营加工业发展规划报州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改、财政、工信委、建设、规划、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第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一厂一证(含一企一证或者一户一证),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展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六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胶合板、刨花板、单板、纤维板等木材精深加工项目和年消耗木材3000立方米以上的初级加工项目(含单独申办的经营项目),由县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州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按规定报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木质家具与木制品加工项目和年消耗木材3000立方米以下初级木材加工项目(含单独申办的经营项目),按照全州木材经营加工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由县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州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木材经营加工产业规划;

(二)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四)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验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二)至(四)项规定的量化标准,由州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州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同时期行业发展水平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基本帐户所在的金融机构开具的资金证明;

(三)合法的经营场所证明;

(四)申请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木材检验人员(不少于两人)资格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木材精深加工项目和年消耗木材3000立方米以上的初级加工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有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继续经营的,应当申请换发新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2月底以前到原发证机关进行许可证审验。申请换发新证的,应当通过以往年度的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且不予换发新证。

第十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审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