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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江西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登记表(表1);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

1、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汇(补)缴明细登记表(表2)。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设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及时到办事处申请变更。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登记表(表1);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表(表3);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表(表3)。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时,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要件:

1、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表5);

2、异地转移的,职工另需提供工作单位调动证明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出单位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中职工缴存信息并加盖单位印章→转入单位在转出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中填写职工缴存信息并加盖单位印章→办事处审核→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办事处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转移的除外)→转出地办事处转账或电汇→转入地办事处收到职工住房公积金款项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办事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要件: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表(表3)。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单位自行发放工资的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办事处约定的日期和汇缴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由财政部门统一代扣代缴的单位,财政部门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代扣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款项足额转入办事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或办事处开具的托收凭证。

办理流程:

1、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办事处登记个人明细账

2、委托银行扣划汇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与办事处、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受委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办事处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每年调整一次,每年调整时间由办事处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要件:

1、财政拨款单位

(1)单位人员编制卡;

(2)工资表;

(3)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登记表(表1);

(4)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汇(补)缴明细登记表(表2)。

2、非财政拨款单位

(1)工资表;

(2)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登记表(表1);

(3)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汇(补)缴明细登记表(表2)。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办事处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到办事处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同时须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一)基本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

2、缴存人缴存证(卡);

3、缴存人银行存折或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除外)。

(二)专项资料: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正式批文或证书;

2、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3、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调动手续;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或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另需提供入学证明或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

5、职工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6、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7、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内购商品房的,另需提供契税完税票证),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8、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提取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同)、补交款合法票据,以补交差额款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9、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办理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10、建造住房的:

(1)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当地农村户口簿、乡镇以上的政府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建房证明、提取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含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房造价预算),以政府部门批准建房的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2)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取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含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房造价预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11、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规划部门翻建的批文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大修住房的)、办事处工作人员实拍照片、提取人与施工方的翻建、大修房协议(含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建、大修房造价预算),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翻建时间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为准(大修住房的),1年以内有效。

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须授权管理中心(办事处)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住房贷款情况并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必要时提供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情况证明)和提供婚姻证明、户口簿。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

1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与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书、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须加盖银行印章)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还贷扣款账号;

(2)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书(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及贷款余额凭证(须加盖银行印章)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还贷扣款账号。

已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以结清的时间为准,3个月以内有效。

(3)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仅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第一次提取须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与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书、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12个月)的每期已还款明细单(须加盖银行印章)、还贷扣款账号;第二次以后提取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12个月)的每期已还款明细单(须加盖银行印章)。其配偶需同时提取的,另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职工一年仅可提取一次,且还款满一年以上,上一还款年度(12个月)无拖欠30天(不含)以上记录的,每年在签订的住房借款合同对应月份的次月申请办理,3个月以内有效。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

13、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属于自然灾害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情况证明;

(2)属于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

(3)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

14、他人代理提取的:

(1)由配偶代理提取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由其他人代理提取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代理书或经单位认证的委托代理书。

以上所要求的证明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资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办事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时,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到办事处领取《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同时须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基本资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银行代发工资存折、个人信用报告(必要时另需提供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情况证明,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除外);

2、女方申请贷款的,另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法定退休年龄证明;

3、用自有、共有、第三人房屋产权作抵押的,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正本和该房屋价值预评估报告及产权人(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

4、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有价证券及出质人夫妻双方(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

专项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开发商的银行存款账号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另需提供契税完税票证),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2、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借款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同)、补交款合法票据、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存款账号,以补交差额款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双方同意贷款资金转入的银行存款账号,已办理过户手续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票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提供房屋买卖协议书、契税完税票证及办事处认可的所购房屋评估报告,先行报批,正式办理贷款前须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4、建造住房的:

(1)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借款人或配偶的当地农村户口簿、乡镇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建房证明、借款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含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房造价预算)、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以政府部门批准建房的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2)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借款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含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房造价预算)、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5、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规划部门的翻建批文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大修住房的)、办事处经办人员实拍照片、借款人与施工方的翻建、大修房协议(含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建、大修房造价预算)、施工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翻建时间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为准(大修住房的),1年以内有效。

6、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书面证明及贷款余额凭证(需加盖银行印章)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还贷扣款账号(在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须提供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已还清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的,以结清的时间为准,3个月以内有效。

以上所要求的证明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

1、身份证明资料可以为: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贴有照片的户籍证明;

2、户口证明资料可以为:个人户口簿、夫妻双方共同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户口证明、贴有照片的暂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可以为:未婚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有效的离婚法律文书(未婚证、结婚证、离婚证遗失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办事处)审核审批→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市中心城区在10个工作日内、县(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通知借款人。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也可提前偿还部分(每次不少于1万元)贷款。借款人需到承办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现金还款。

办理流程:借款人到当时贷款指定的受托银行直接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客户服务热线等详见《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托银行)服务一览表》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2、通过电话语音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本市行政区域内语音查询电话:1183111

3、通过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的,查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应输入本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查询单位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应输入单位名称及单位公积金账号。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电话申请查询的,当场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信息,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办事处)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场所及政策咨询、投诉渠道

1、业务办理、政策咨询:工作所在地办事处详见《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托银行)服务一览表》;

咨询答复时限:现场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2、投诉渠道:可通过意见箱、电话向主管部门(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和建议。

投诉反馈时限: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