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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16年度工伤保险津贴

厦门提高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上调,其中,伤残津贴每月最高增加270元。

厦门2016年度工伤保险津贴

  厦门2016年度工伤保险津贴

日前,市政府下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提高厦门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本次调整对象是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于2017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此举将惠及全市540多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据了解,本次定期待遇水平的提高是根据厦门市2015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360元)的增长所进行的适时调整,主要是为了保障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能够公平地享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

待遇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市人社局将抓紧落实该惠民政策,确保尽快全面完成调整待遇工作。

2016年厦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职工停工留薪期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除外。

工伤等级赔偿标准

一级到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到六级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工伤赔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