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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完善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8月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人社字〔2016〕119号),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运行一年。

保定市完善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保定市完善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符合医药机构设置规划、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评审标准,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定点药品经营机构具有依法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二)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自愿接受医保支付标准或谈判价格。

(四)医药服务机构具备在注册地址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药店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六)自愿接受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须为相关卫计部门确定的'级别机构或相当于同等级别的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市区主城区80平方米以上、非市区主城区需符合药监部门现行标准。

(八)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取消该医药机构当年申报资格。

2016年新增定点医药机构集中办理程序

(一)8月20日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网络、媒体等形式发布通告,明确受理时间,公开受理电话和服务流程。

(二)9月份,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医药机构根据应符合的基本条件进行自评得分,符合要求的可自愿进行申请(相关申请表和自评得分表请从市人社局网站“资料下载”栏进行下载)。

(三)10月份,对相关资料通过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四)各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与评估合格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

(六)经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并验收通过后,签订服务协议。

据了解,自2017年起,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时间为第1、3季度最后一个月。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每年一签,有效期限1年。逾期未续签协议的,自动丧失签订协议资格。此通知下发前的原定点医药机构不再进行评估,继续履行原定点协议,协议期满后再按程序纳入协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