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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经济学透视

物权法的经济学透视
摘 要:制定、公道、化的物权法,是当前我国市场立法的重点课题。本文选取经济学的独特视角,以现代产权观照物权法的经济意义,对其内在逻辑、趋势等做了具体的,提出了物权立法中应留意的几个重大。

  关键词:物权法 立法 经济分析

  在迈向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也到了攻坚阶段,产权题目成为关乎改革成败的“坚硬内核”。制定科学的、公道的、现代化的物权法,不仅有助于完善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体系,为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公道的预期规范和激励机制,而且对探索有特色社会主义的产权制度,推动中国的体制改革与法制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一

  物权法的制定和完善意味着设置、维护所有权本钱的降低以及从事侵害产权活动的本钱的增加。明晰的所有权界定会促使所有人努力营作以获取最大收益。实践证实,只有当社会持续而稳定地承认和保护所有权时,人们才会普遍地从事财富积累,谋划长期的经济活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可以公道把握的预期。”(注一)在我国经济建设的实践中,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中没有物权的概念,缺乏对物权的设立、消灭、转让、等方面的一般规定,使当事人在从事转移所有权权能、以财产设定抵押和担保等交易活动中经常无章可循,司法机关处理很多物权纠纷也缺乏足够的依据,从而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形成。我们以为,完善我国现行经济立法的关键步骤是尽快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的概念、原则、各种物权形式和成立要件、物权内容、物权转让、物权消灭以及物权的保护等作出规定。假如再制定国有资产法、集体财产法、业主财产法,加上已有的土地治理法、森林法、水法等,就会使我国财产权方面的立法更加系统化,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按照产权效率原则,对物权法的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社会为使稀缺资源得到公道配置,避免彼此间出现对抗,将物权种类、内容、设立方式由国家制定法律予以确定,而不答应当事人自由创设,是为物权法定主义。(注二)法律对静态的所有制的确认和保护,即承认特定人对特定物有不容他人干涉的全面支配权,即财产所有权。而为使社会生产和生活在客观上要求尽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法律对动态所有制的确认和保护,即承认没有某物的人可依法或依约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独占性利用权(即他物权)。

  (二)物权法是实现预期功能的基本法律。“所有权是社会中每一个人得到社会承认和批准的预期集。这些预期集是关于法律的或事实上的法律关系,而这些法律关系正决定了相对于他人的选择集的个人选择集。”(注三)法律只有保护财产所有权,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使个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同一,才能帮助人们形成对财产的安全感,并对财产的价值和收益及行使财产权所获得的利益形成公道的期待,从而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产和享有财产。

  所有权既是交易的条件,也是交易的结果。法律保护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一系列,如物权法定、客体特定、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对担保物权的保护等,不仅在于保障财产权,而且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具体说,民法在物权法中规定有先占原则,就是对土地等财富的回属流通提供了某种简单化的确权和分配方式,它实际上起到了减少纠纷,反对强取暴掠的作用,便于人们对其拥有的资源及收益做出公道预计。

  (三)对物权法的交易本钱和收益分析,是理解不同性质的产权形式(国有、集体所有、私有)的关键。凡是资源本身及其使用形式经过产权的分辨、分割、界定、实施及保护过程,仍足以产生净收益,便有排他性产权形式存在的条件,亦即私人产权制度和其他明晰性产权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我国宪法和民法规定的公民依法拥有私人财产并受到保护的条款,就是对私人物品权利排他性的肯认,这意味着谁拥有私有产权,谁就可以有效地制止他人不付用度而使用同一种资源。与此同时,私有产权的排他性也决定了它的可转让性,即权利边界明确的产权可根据市场价格自由交换,使交易本钱最低。而由于产权交易的实质是人们利用资源的权利的交换,资源便通过自由的“约定”流向在竞争市场上出价最高者,即最高使用效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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