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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的分界点

经济法与民法的分界点
摘要: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法作为实现正义的重要路径,蕴含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诉求,但是法对生活的调整,对于正义的追求却是通过各个部分法来实现的。每个部分法都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担负着特定的社会职能,因此表现在每个部分法中的正义观就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取决于部分法的形成基础的差异上。作为社会和法学共同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义观就不同于其他的部分法。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实现。而形式正义是民法追求的目标。本文将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不同进手来阐述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
关键词: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公共利益一:正义的探索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正义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崇高美德和价值理想。坚定不移地保卫正义这一人类崇高价值,不但为思想大家所崇尚,而且深深地植进人类的每一根神经当中。按照冯友兰先生的话说,正义“是尽对的命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应该做的事,必须为做而做。” 正义正是人类这样一种源出的、基于内在冲动而产生的最基本的价值理想。法学自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与正义紧密相联系。然而至今为止,正义仍然是一个使人无法捉摸的概念。正如美国法家博登海默所指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外形,具有不同面貌。”①有关正义题目的探讨在人类思想史上由来已久。柏拉图将正义与聪明、勇敢和节制一起构成理想国家的四种美德。正义即具有个人的性质,又具有行为的和事物的性质。所谓正义,即“每个人依照其天生的禀赋承担某一方面的最适合其天性的职责的原则,进而将国家中三种人所达到各司其职,各守天职的状态成为正义。” 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其老师的基础上,具体了正义的概念,提出了上具有深远的正义理论,以为“正义是全部德行的综合体,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回,正义寓于‘某种同等’之中,”;②以为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以为相等的人就应该分配到相等的事物。他把正义分为三种形态,即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而无论哪一种形式的正义,其基本原则都是比例同等,这是正义的普遍形式;而且亚里士多德还以为正义和公平可以弥补在概念和具体规定上存在的漏洞。还有思想家将正***释为一种理想的关系。古罗马法学家以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决定而恒久的愿看,如西塞罗称正义体现在“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在古罗马形成了合乎正义的三原则,即正直地生活,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在中世纪,神学正义论盛行。神学正义论是从神学的角度对正义进行定义。神学正义论代表圣?奥古斯丁以为,真正的正义应是完全超验的合乎逻辑的宗教推断的结果;这种正义只有虔诚的信徒借助于神的恩典才可以达到,而永远不可能在世俗共同体中找到,甚至人间最美好的法律;也只是真正正义的“残法”或“镜像”。这种正义只在于上帝之城,而不在此世。③著名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把正义定义为一种习惯,依照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服从上帝就是正义;他还以为“法律就以下几点来说可以被以为是合乎正义的,就它们的目的来说,即当它们以公共福利为目标;或就其形式来说即当它们使公民所承担的义务是按公共幸福的程度实行分配时。”④从上我们可以看出,阿奎那的正义观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异曲同工,都夸大正义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近的很多法律思想家对正义也有自己的看法,由于正义始终是人类不断探索的一个题目,它与人类的生存、发展及文明的进步息息相关。英国学者斯宾塞将正义回纳为“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所想干的事,但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⑤康德继续了斯宾塞的理论,他以为正义是“任何一种行为,假如它本身是正确的,或它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个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并存。”法律上的正义“只考虑行为的外在方面,而不考虑行为的其他动机”。⑥正义论的集大成者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对洛克、康德等人的正义观念,契约理论进行分析后,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对于一个“原始状态”进行假设的基础上,他提出了正义所要选择的两个原则:第一:每个人都拥有尽可能广泛的基本自由,只要这种自由与他人所享有的同等基本自由不相矛盾,不相冲突;第二:社会经济利益方面的不同等假如说不可避免,且为社会发展所需要则这些不同等必须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差别对待原则(针对最少受益者)和机会公正同等原则。⑦后来他在《自由主义》一书中,又重新表述了这两个原则:“甲:每一个人对同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安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同等的要求,该图式与所有人同样的图式相容,在这一图式中,同等的政治自由能且只有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价值得到保证;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同等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岗位和职位应在机会均等条件同等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⑧在这两个原则中,罗尔斯以为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20世纪末又出现了一种“经济正义论”,夸大正义与否的关键在于能否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判定行为制度是否正义或善的标准就在于它们能否使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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