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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完善构想

如何完善高校现有的法律事务机构模式?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完善构想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是现代大学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特别是2003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我国大多数高校均设立了管理法律事务的专门机构。实践证明,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在处理高校法律事务、维护高校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有的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也日益暴露出诸多自身难以消解的问题。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运行现状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职责主要包括代理学校参加法律诉讼、非诉业务,起草、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法律合同,提供法律咨询及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培训等。高校法律事务工作特点是块状工作,而非线状工作。

高校法律事务管理主要是针对块状工作的点对点管理,即学校的哪个点上出现了涉及法律的事务,对这个点所在部门、管理机构或有关人员委托法律事务部门予以处理。目前,我国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模式主要有设立专门机构的模式、现有机构职能拓展的模式和聘任法律顾问的模式,不论采取何种模式,其管理模式基本上均属于单一化的平面管理模式。

而我国高校的共性是内部结构复杂、学术属性与科层属性并存、多方主体利益并重,高校法律事务可能涉及的管理部门、学术单位、师生员工各类主体众多,事务类别也错综繁杂。在当前的运行模式下,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开展不可能采取主动搜集信息的方式,因此难以知晓学校各层面的法律事务信息,而涉及法律事务的所在部门、管理机构又不会主动告知法律事务机构,工作脱钩、信息不畅的情况不可避免。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方式一般为事后救济,即出现问题时充当救火员角色,事前事中不参与。

当前,高校作为被告的案件较多,且败诉的情形还占多数,究其原因,基本上都是由于事前事中管理上缺乏全程法律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目前,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整体上还处于效率低下、层次不高的局面。

完善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的思考

高校现有的法律事务机构模式已不能全方位关注和充分满足实际需要,亟待完善。笔者认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观念层面上,高校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不强;二是制度层面上,高校法律事务管理过程中的扁平化处理。因此,完善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须从观念和制度这两个方面着手。

1.观念层面的完善

高校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法管理意识不强的问题由来已久。管理人员在观念上仍然认为法律事务部门的事前事中审查可有可无、意义不大,即使被要求也仅是形式化、走过场的程序,这种法律审查还没有完全成为自觉行为。

笔者认为,要改变高校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意识不强的现状,应着眼于以下几点:第一,应将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定位为服务机构,是为学校的教学、科研中心工作服务的,而非其他。维护学校权益是法律事务机构成立的宗旨。第二,必须站在依法治校的高度理解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定位。

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不是应付各级检查的.装点和摆设,而是要为高校依法治校工作提供部门保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法治校包括以下内容: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严格教师管理,维护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依法治校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是提高高校内部管理水平的关键。法律事务机构在依法治校的各项工作内容上均能发挥重要作用。第三,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是“防火墙”。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定位应是高校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是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的机构,是依法治校的实施者和监督者,是防范高校内外部管理法律风险的一道坚实防线。

观念的改变并非一日之功。基于观念与制度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不能因为观念的滞后,要等到人们在观念上可以接受之时,方才作相关制度上的变革。可以采取制度先行的方法,因为制度的制定、运行也会对观念产生积极影响。因此,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还须在制度层面上进行完善。